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努力促进民事案件的和解解决;对有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快立、快审、快执,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人民法院要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民事诉讼中的委托调解、移转调解,依托社会力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规范多种纠纷解决形式衔接工作程序。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纠纷的受理、移转、委托、信息反馈、调解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调解文书和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联合调解等制度,实现多种纠纷解决形式的有机衔接,努力实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解决纠纷、节省纠纷解决资源的目标。
三、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
成立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委负责政法维稳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司法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市司法、公安、信访、劳动保障、城市综合执法、国土房产、人事、民政、财政、工商、建设、法院、工会、妇联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各区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区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四、完善“大调解”工作保障体系
落实调解场地。按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关于社区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的规定标准,落实社区人民调解室场所建设。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室的办公场地由相关部门因地制宜调配,但必须有调解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落实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各区或街道财政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管理。
五、健全和落实“大调解”工作责任机制
各区、街道要健全和落实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责任机制,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对各项工作负具体责任。"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以及维稳及综治考核指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工作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辖区矛盾纠纷积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大调解"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应当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市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要认真督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2008年7月前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