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一)加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包括辖区各社区调委会主任,可以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及专业人士担任调委会委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劳动管理办、信访办、法庭等社会矛盾纠纷集中的地方设立工作室。调解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其他部门和组织移转、委托的纠纷进行调解;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多领域的复杂纠纷进行调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重大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尽量从源头上防止纠纷发生。
(二)组建一支适应"大调解"体系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经区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工作站要协助居委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从工作站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平安和谐社区"建设指标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调解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三)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处理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解决纠纷的工作机构,制订和完善纠纷解决程序,依法妥善处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纠纷。建立"首问责任"和督办制度,对依法应由本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
建立调解首选和矛盾纠纷移转、委托调解制度。行政机关在受理平等主体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时,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做到行政管理和调解手段并重,要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首选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机关应使用调解的方式,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也可以将纠纷移转给设立在职能部门的调解工作室及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委托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