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办发〔2007〕15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市的长治久安,现就构建我市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的资源和力量而形成的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这种调解体系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长,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要求尽量采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纳入工作议程,切实解决构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