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管理机构
(一)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圳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健全耕地保护管理机构。市国土部门要健全土地规划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加强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开展土地规划、计划执行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三、完善制度,建立常态化的耕地保护机制
(一)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制定我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区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为各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部门、国土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凡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低于考核指标的,以及因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导致本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量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的,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各区政府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制度。市国土部门要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会同市规划、农林渔业等部门定期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各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要求,相应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和执法监查员为主体的监查网络,对基本农田进行监管巡查,禁止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市国土部门要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占用耕地必须与补充耕地相挂钩。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须占用耕地的,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方可批准用地。市规划、国土部门要会同农林渔业部门及辖区政府做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实施和检查验收。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规划实施机制。市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安排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须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报批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不得批准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