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
(深府〔2007〕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8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是国家土地调控和责任目标考核的核心,也是国家土地督察的重点。国务院28号文从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出发,对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31号文从加强土地调控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当前我市现状耕地不断减少,基本农田保护用地面积尚未调整到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现象依然存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心,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的耕地保护观念,发展生态型农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自然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等角度出发,重点发展都市生态农业。充分发挥都市农业洁、净、绿的特点,建立人与自然、都市与农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生态环境,实现从生产型农业向生态型农业的转化。
(三)正确把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新时期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包括:一是稳定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低于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指标;二是严格保护3万亩基本农田,禁止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三是严禁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四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占一补一;五是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