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区域合作,拓展总部企业市场空间
(二十七)深入推进深港合作。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推进深港两地在金融、贸易、航运、中介等服务领域的合作。探索开展银行离岸业务、同城同币结算、资格互认和联合监管,加深两地在金融基建、人民币业务、后勤支援服务、资本市场、金融产品创新、保险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加大对新设立的香港企业的服务。开展深港协同招商,促进深港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十八)鼓励企业参与区域合作。加快实施"南融北联东补西通"的合作策略,以深港合作为核心,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基础,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开拓异地市场。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的合作,鼓励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中部经济发展和东北经济振兴。积极发展深圳异地工业园,稳妥推进加工企业转移生产环节,实现管理与生产的空间分离。充分利用高交会、文博会及其他国际性和区域性展会,组织总部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以及市政府组团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
(二十九)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把引进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以更好服务于自主创新、服务于循环经济、服务于生态市建设为目标,以引进总部企业为核心,力争实现在弥补产业链条缺失、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拓展招商引资来源等方面的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向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发挥深圳作为招商平台的作用,鼓励总部企业开展招商活动和业务推广。
(三十)鼓励品牌企业"走出去"。加快培育本市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工程承包,开展跨国并购、跨国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行业协会整合行业的整体力量在国外建立营销渠道,通过设立境外加工企业、建立海外零售网点和进入国外主流流通网络等形式,拓展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搭建政府合作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指导企业制定"走出去"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市总部企业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八、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机制
(三十一)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