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推进金融体制创新。深化深港金融合作,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创新,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国有资产重组和企业上市。争取国家批准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自有资金,满足总部企业资金管理需求。
(十四)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构建良好的名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骨干企业、标志性产品形成著名区域品牌,形成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品牌集聚辐射中心。鼓励行业集体参加国际展会,提升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深圳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总部企业开展海外业务,可优先申请市有关专项资金。
(十五)完善诚信和法治环境。遵循WTO规则与运用WTO规则相结合,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营造公平、稳定的法制环境。提高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净化知识产权环境。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及其高层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纳入全社会征信和社会责任体系,促进总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设良好的城市社会服务体系、有序的市场秩序、高效的诚信体系,保持高水平的城市文明程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
(十六)制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根据深圳的产业政策,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合理划分总部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类别的总部认定标准。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优势企业,建立科学的梯度扶助机制,明确分类扶持政策。
(十七)设立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加大对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自2008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发展总部经济专项,纳入深圳产业发展资金计划,在企业总部的设立、办公用房、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九)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企业总部需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总部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生产环节外迁的企业将管理、物流、销售总部留驻综合工贸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