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京卫监字〔2007〕317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质量,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的被推荐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推荐制度。推荐和管理培训机构的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第二章 被推荐培训机构的筛选
第四条 申请被推荐培训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职从事食品卫生安全的培训、咨询工作;
(二)从事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咨询工作3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含5名)在本单位注册的具有3年以上(含3年)食品卫生安全授课经验的老师;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筛选申请单位的工作包括对申请单位的条件审查和教学水平考核。
第六条 条件审查
申请单位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申请条件后,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监督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筛选工作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条件审查。
对于通过筛选工作组条件审查的申请单位,由市卫生监督所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教学水平考核。
第七条 教学水平考核
教学水平考核分为对所有培训老师的闭卷笔试和对部分培训老师的面试两部分。
(一)闭卷笔试
笔试范围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污染和预防基本知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HACCP管理体系基本知识等。
笔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