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阜纪[2008]1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阜纪[2008]1号)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3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开发区纪工委,市直纪工委、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安监局:
2007年12月20日,中央纪委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党的最高纪检机关针对某个特定方面的工作所发布的第一个系统的解释性规定,也是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旨在严肃党纪的党内规章,标志着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就我市学习宣传贯彻《解释》精神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解释》精神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总体稳定、趋于好转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究其原因,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反腐败斗争,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统一思想和行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解释》精神的重要意义,努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