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公务员任务。
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精神,严格执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或者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条例精神,积极组织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任职培训班、各类专题培训班和网络在线学习。同时结合各自工作需要,组织公务员参加各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规范四类培训,提高各级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初任培训。对新录用进机关的公务员,应该在试用期内参加市、区县人事局统一举办的公务员初任培训。通过培训使初任公务员初步掌握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工作方法等。市人事局每年组织500名左右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北京行政学院、市公务员培训中心组织的初任培训。全市初任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任职培训。对机关准备晋升或已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的重点是所任职务应掌握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任职培训的参训率要达到95%以上,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市属委办局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安排500名左右处级公务员到北京行政学院、市公务员培训中心参加任职培训。区县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由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专门业务培训。市属委办局和区县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各行业业务工作需要,加强公务员专业知识的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在职培训。在职培训要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传播与传授,重点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在职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应丰富化,如参加市、区县人事局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参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委每年联合举办的公共课培训活动等。各单位也应结合各自实际需要举办相应的专题培训班,每年要组织完成不少于3天的全员岗位培训。
4、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开展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