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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京人发[2007]90号)


各区、县人事局、监察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监察部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条例》,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做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条例》,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维护行政纪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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