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产权租赁净收入;
(五)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六)其他收入。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和要求以及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对新设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2.对现有企业追回资本金投入;
3.购买企业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3.个别特殊企业清算费用的支出;
4.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支出;
5.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国资监管支出。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在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支出项目:
1.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诉讼及律师代理、咨询顾问等中介费用;
2.企业奖励费用;
3.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4.监事会工作经费;
5.其他监管费用。
(四)解缴财政支出。是指县财政当年将收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国库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有节余的情况下,经县政府决定或批准,必要时可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用于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为全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全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批复和报告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同县上有关部门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执行国有资本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