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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府发〔2007〕2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出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以及县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资本性投资收益、转让国有资本收益等。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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