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7〕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切实推动我县企业强化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培养和壮大企业家队伍,县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设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优秀企业家奖”。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为激发企业创业、敬业热情,激励企业经营者提高素质,塑造新形象,发挥社会效益,逐步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好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及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所经营企业当年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
2.所经营企业当年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经济目标。
3.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职务1年以上,本人和企业均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取得申报资格。
(二)定量标准
1.产值、利润、入税(不含退税)完成目标各计10分,各项指标比上年增长一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依次类推。
2.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计10分,差0.1个百分点扣0.5分,超0.1个百分点加0.5分。
3.未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有排污许可证和实施污染治理的计5分,若出现其中一项不符合扣5分。
4.获市级名牌产品的计5分,获国家级名牌产品的计10分。
(三)评价标准
1.在所经营企业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按5分评分。
2.有较宽的知识面,具有较高的领导艺术和组织管理能力、本人贡献和经营之道已在企业界产生了一定影响按3分评分。
3.使用国家专项资金无违法、违规行为按5分评分。
4.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保险的,按3分评分。
5.所经营企业经营亏损能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等实现扭亏为盈按2分评分(如原为盈利企业得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