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7〕216号)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两个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把此项工作拿上手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专兼职人员,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迅速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一是机关单位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学习
《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准确理解
《条例》的精神实质,形成积极、自觉地参与、搞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二是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
《条例》的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搞好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三是深入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学习培训工作。县政府将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由公安机关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进行业务培训,使与会人员熟练掌握有关规定,知晓自身的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按
《条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