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6件、宣布失效37件自治区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自治区政府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1994年6月8日 宁政发〔1994〕63号)
(二)关于建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7日 宁政发〔1987〕103号)
(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 宁政发〔1994〕101号)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9日 宁政发〔1986〕165号)
(五)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14日 宁政发〔1990〕104号)
(六)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办法(1995年7月15日 宁政发〔1995〕60号)
(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 宁政发〔1989〕38号)
(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1999年9月2日 自治区政府令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