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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拆除建筑物的工地须采用湿法作业,并采取隔离,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六十四条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漫湿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装载适宜,覆盖严密,不得沿路抛撒,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六十五条 建筑施工噪音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九章 城市亮化

  第六十六条 道路两侧路灯其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度等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91》的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六十七条 桥梁景观照明和楼宇景观照明应根据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八条 地面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藏在绿带内或埋于底下,不影响驾驶员行车视线。
  第六十九条 城市小品景观照明设施要根据城市小品本身特点设置,与周围景观协调。景观路灯高度在15米以下,灯具设计简洁、美观、有现代感;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选点合理,采用显色系统高的照明光源。避免灯具外露及眩光产生。
  第七十条 主要街道沿街单位、高层建筑、主要公共场所,应按要求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七十一条 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间可在22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应按市政府通知开启和关闭。
  第七十二条 城市各类公共照明设施,户外装饰灯及灯饰应当保持完好,对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抓紧修复或更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揭发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各县(市)、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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