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有时代感。
第五十四条 临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符合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他部位不允许设置招牌,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第五十五条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位置,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
第五十六条 城市内的各种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节庆标语等使用文字表达的,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色调和谐、不得出现病句、错别字、繁简字混用、缺字和笔画不全现象。因过时、破旧、污损脱色的由业主单位及时清洗、修补、粉饰、更新。
第五十七条 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栋号、门牌、交通标志等必须齐全,规范、醒目。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横幅。其他布幔、横幅、气模、气球、彩模和节日标语的悬挂,应当经过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期满立即拆除,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禁止在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乱写、乱画、乱挂广告。
第八章 施工工地
第五十九条 建设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市政工程必须进行围挡。工期在3个月内的可采用实密性刚性材料围挡,底座应用50CM砖混实心墙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应当用白灰粉刷的砖墙,围墙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高度不得低于180CM,墙顶用琉璃瓦等材料进行美化,有条件的做成与周围环境相适宜的文化墙,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表明建设项目的名称、面积、层数、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和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等。
第六十条 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车辆、轮胎清洗台,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第六十一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并保持道路畅通、场地干净,按期完成,及时恢复毁坏的路面。
第六十二条 开挖施工的工地所堆放的黄土或渣土须做覆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