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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城市居民不得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及犬类宠物。郊区农户饲养家畜、家禽必须实行圈养,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六章 园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逐步扩大城市绿化面积,提升绿化档次。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排列整齐、树冠美观、枝叶繁茂、不得有病虫害、枯枝、死树、缺株断线;并定期修剪,做到上不碰空架线,下不妨碍人车通行。
  第四十四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四十五条 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生长茂盛。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富有艺术特色。
  第四十七条 应根据历史文化和景观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艺术性的城市雕塑,充分体现我市的历史风貌及现代气息。
  第四十八条 积极推广庭院、楼层、阳台、建筑立面和桥梁等垂直绿化。
  第四十九条 节假日和特殊纪念日,各有关单位应在适当位置摆放花盆,营造气氛。并定时浇水维护,蔫萎、枯败应及时撤换。
  第五十条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第七章 广告标识

  第五十一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及各类招牌等应依法设置、保证安全、位置适当;内容和规格与街景协调,保持规范、整齐、美观。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在高层建筑及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用霓虹灯装饰或做成通透型霓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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