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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三十条 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并逐步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降雪时应及时铲除、清运。
  第三十一条 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的杂草、渣土应及时清运,不留痕迹。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垃圾处理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中。
  第三十四条 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城市中的垃圾箱、果皮箱的布置要疏密合理,定时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第三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第三十六条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应小于58分贝,城市大气环境优良质量天气300天以上,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即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绿化、环境秩序)。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增设的销售、咨询、宣传站点,季节性瓜果摊点,应摆放整齐,及时清除垃圾,保证场地洁净。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应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车位,车辆应当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公交车、出租车应外观标志统一、管理规范、文明运行,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所,经政府批准的城市有关道路区段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四十条 各种机动车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市区内禁止鸣放喇叭。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覆盖严密。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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