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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十九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侯车亭、安全护栏、变电箱、分线箱、护栏隔离墩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堵塞或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盲道,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由产权单位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作业、晾晒、修理、加工、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设摊点等。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标线,符合标准要求,经常保持清晰。

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广场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活动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在规划建设中应提前预留与场所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城市中已建有地下停车库(场)的单位,不得将车库(场)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等)应设置规范,标设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设施或在公共场所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兜售和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损坏盲道及其他无障碍通行设施。城市中设置的座椅应保持干净完好。
  第二十八条 交通信号、噪音检测装置、照明等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 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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