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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八条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第九条 沿街的建筑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条 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设置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路段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现有的实体围墙也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需要,逐步采用花坛(池)、绿篱、透景或半透景围墙方式分界,并符合有关要求,需要加装围栏的,围栏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
  第十三条 在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上(含二层)位置应整齐美观,符合相关规定,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低于两米(受环境条件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热气),并保持外观清洁。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牢固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第十四条 禁止乱搭乱建行为。经批准的临建工程必须签定保证书,到期自行拆除。

第三章 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 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无破损、坑洼隆起及地砖松动。
  第十六条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第十七条 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露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各种井盖、井箅应保持齐备完好,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城市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有的架空(管)线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埋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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