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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00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建设整洁、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城市内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湖泊、施工工地、公共场所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二章 建筑容貌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改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五条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C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第六条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掉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第七条 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饰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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