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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每年一次申报、拨付、结清。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次年的3月底前,集中向受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当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应附下列资料:
  1、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5、《灵活就业证明表》。
  第八条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灵活就业情况说明,到本人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经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后,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证明表》。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汇总审查完毕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附《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花名册》(一式三份)软盘,集中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指定经办银行开设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资金专户,经办银行根据《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花名册》制作个人存折,转交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集中向个人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签字后领取存折。
  第十条 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补贴审核部门须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一栏加盖“××××年×月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红色条章。
  第十一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按时申报《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凡不经过年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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