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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咸阳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底以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人事档案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对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三条 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予以办理。具体如下:
  (一)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并缴纳养老保险,且医疗保险在市本级或县市区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在市、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第四条 在市、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人事档案,并按有关政策享受了省、市、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重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符合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但未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市、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方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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