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职〔2007〕37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和中、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指导方案的安排,组织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应由主管校长和企业等用人单位负责人牵头组成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前往学生实习单位,负责学生实习的全程管理。学校负责人也应不定期到学生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学生实习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安排好学生顶岗生产实习,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团等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