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紧整合完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
《就业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对现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妥善解决阶段性政策到期后的衔接问题;整合、调整政策分类、内容和标准,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帮扶,确保政策支持力度满足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下放部分面向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政策审批权限,减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及时享受促进就业政策。
六、统一建立统筹使用的就业资金专户
要结合促进就业政策的整合调整,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加大政府财政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并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市及区县两级政府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将财政投入、失业保险中用于促进就业的部分等各项资金统一纳入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户,明确资金支出项目,形成资金合力,统筹用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就业困难地区的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全市就业工作的协调发展。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完善本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切实达到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有效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目的。
七、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将发展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灵活有效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功能完备、分工合理、运行顺畅的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向广大劳动者提供优质、快捷、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科学确定并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的保障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服务行为规范,利用现代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形成认定有标准、管理有跟踪、政策有倾斜、服务有专人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长效机制。要巩固“零就业家庭”的帮扶成果,扎实有效地建立并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切实做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并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和质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