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
《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和“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保持了就业形势的稳定,促进了首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大将扩大就业作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社会建设重要内容。促进就业、扩大就业,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就业,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将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是就业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今后的一个时期,本市就业压力将依然很大,结构性矛盾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失业人员、来京务工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相互叠加,就业工作仍面临很大的困难和风险。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
《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