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依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及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证明。未设置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在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住宅楼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对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生产加工的产品类别和销售范围,可适当生产高风险食品。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要加强监管。
(三)加大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指导和支持。
1.对有利于解决社区就业、方便城镇居民生活消费的经营行为,应引导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对无证照摊群,由所在区县政府牵头,综合考虑社区居民需求以及对周边环境、经营者和商业设施的影响,分别进行取缔、引导和规范。对无设施且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无证照摊群,应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予以取缔。
3.强化集期市场管理。对经营设施、交易场所、经营时间和经营者相对固定的集期市场,要引导其办理相关证照。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
4.对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民俗旅游户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生产经营设施、面积等标准,减免环评费用,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质量安全承诺。
(四)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农民工子弟学校食堂、食品现场加工制作行为和“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
1.由卫生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建筑工地食堂要依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设立施工现场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逐级签订预防食物中毒责任书。不具备食堂设立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应由具备送餐资质的企业统一配餐。
2.由卫生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及辖区街道、乡镇政府,以卫生条件为审查重点,逐个解决农民工子弟学校食堂卫生许可问题,消除监管盲区。
3.在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内从事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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