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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的协同配合。要及时通报和反馈信息,加大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力度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五)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基层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专项整治原则和集中治理范围

  (一)整治原则。以“规范一批、引导一批、突破一批、取缔一批”为主线,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本区域突出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各项措施,特别是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按时清理市级挂账城中村,清除一批不法经营点。加强出租房屋管理,依法取缔租用房屋从事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并惩戒出租方。建立重点房屋管理台账,密切监控,防止反弹。

  (二)集中治理范围。主要包括:利用危险房屋或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列入即时拆除范围的,非法占用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或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影响较大或严重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违反“好运北京”体育赛事一、二级监控区规定,在奥运场馆、驻地周边及交通沿线、城市主要大街等地区从事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上述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和取缔,难度较大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治理。

  三、解决专项整治中突出问题的几项措施

  (一)疏堵结合,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1.城镇地区未获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和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由规划部门抄告相关许可、注册部门。对因规划和拆迁问题不能办理行政许可的,在规划部门规定的拆迁时限内,可批准短期经营,限定时限,由经营者对拆迁等相关问题进行承诺并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其中,对因规划占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升级改造的市场,区县政府应明确经营时限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对因住所(经营场所,下同)未取得产权而形成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制度。《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由各区县政府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部门或村委会出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临时住所提供者和利用者应向颁证单位、登记注册机关书面承诺遇有拆迁将服从配合,并不得索取拆迁补偿费用。《临时住所使用证明》不作为今后建筑物合法性、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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