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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科技攻关。加强气象灾害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切实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对策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制定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推进相关法规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及相应投入渠道,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市、区(县)及乡镇各级政府预算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保障能力、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加强运行管理,认真落实防灾减灾各项措施。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气象、水务、民政、交通、公安、市政、安全监管、农业、卫生、环保、林业、旅游、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气象防灾减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市政、铁道、交通、水务、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产业以及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政府专网,实现相关网络的互连互通。加强灾害信息安全工作,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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