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灾害种类及风险级别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及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注重与本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结合本市气象灾害和地表特征复杂的特点,统筹考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制订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强化交通及水、电、气、热等城市“生命线”应急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水设施、水库、重点河道、防风林、泥石流多发区、采空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立交桥等大型交通枢纽节点的自动除雪、排水系统建设,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必须依法安装防雷装置。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气象设施及防灾减灾设施,加强定期检测和整改,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
(三)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开展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及适应措施研究工作。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以监测、适应气候变化为重点,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开展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市相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过程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做好气候资源的普查及规划利用工作;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普查评估以及开发利用工作。
(五)抓紧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尽快组织开展市、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