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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五、坚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严禁早婚。必须认真执行婚姻登记制度。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反抗包办买卖婚姻、争取婚姻自主的妇女,要予以积极支持和保护。对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职工支持或参与上述活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以婚姻诈骗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捆绑、吊打、关押等暴力手段,强迫妇女成婚,阻止妇女婚姻自主,纠集他人抢婚的,或因恋爱、婚姻关系破裂,施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侮辱、摧残女方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维护妇女的经济权益.农村按户划分的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责任山等,夫妻均有平等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享有平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财产,应当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调处、裁决。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时,要切实纠正歧视妇女的现象。
  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夫妻对双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寡妇再婚和男到女家结婚其配偶死亡后再婚的,对其个人原有的财产和应继承的遗产,都有自行处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剥夺。

  七、男到女家结婚,应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的尊重。切实保护女婴和生女孩的母亲。对溺弃女婴的、对生女孩的母亲殴打、辱骂、虐待和遗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厉打击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以及其他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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