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群众团体等部门要把宣传
宪法、
婚姻法、
刑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每年在元旦、春节、“三人”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前后,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族人民群众对妇女、儿童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表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个人和单位,宣传表扬敢于抵制和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青年,宣传和表扬俭朴办婚事的新人新事。要结合宣传,选择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公开宣判,教育群众遵法守法,增加法制观念、同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关心儿童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妇女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积极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全省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妇女的文化、科学和生产技术水平。要积极组织女青年参加各种文化技术学习.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各种职业培训班。在城市,各级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广开就业门路,凡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妇女参加。要重视幼儿教师、助产土的培养和提高,积极举办全民、集体和个体的幼儿园、托儿所、妇幼保健站。城镇、农村医疗卫生部门要充实和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在分配住房、幼儿入托等方面,必须从男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做到男女同样对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要重视培养和提拔妇女干部。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切实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纠正少数司法人员、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妇女婚姻家庭和财产纠纷问题上的封建残余思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害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有关单位控告和检举。各级公、检、法机关应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司法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询私枉法,致使妇女儿童遭受摧残的、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