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4年3月21日甘肃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制定和颁布的
宪法、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政法部门和群众团体,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和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目前我省许多地方,特别在农村,包办买卖婚姻较为普遍,暴力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的母亲等违法犯罪行为还相当严重。在招工、招生、就业、住房等方面,还没有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处理妇女儿童遭受侵害的案件中,严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这些现象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可法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都要充分认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关系国家民族兴旺发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事。各级领导要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模范地按“行法律。要经常检查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发现问题。认真追究,及时作出正确处理。对揭发、控告或要求保护的受害妇女、儿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解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加以保护和解救,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分子,要及时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对见危不救,或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均应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