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市国资委建议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
(二)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派驻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
(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监事对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的,视为监督失职或渎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企业章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七条 监事实行聘任制度。市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聘任监事,并与监事签订聘用合同。监事可以同时兼任两至三家企业的监事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市国资委不得委派监事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市国资委与监事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