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六)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工作报告制度:
(一)监事每月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当期企业财务情况及其评价、经营管理情况及其评价、招标、诉讼、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二)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对派驻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
(三)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即时报送派驻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应当同时对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企业章程、监事会的授权,监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列席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会议,了解企业重大决策情况;
(二)听取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对企业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四)要求企业报送重要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向企业索取其他文件的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