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年度分析材料主要反映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