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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的控制指标。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省国资委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年度投资计划表中投资项目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汇总填报投资额。

  重大投资项目数额标准按企业规模、项目性质分类见附表。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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