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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了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06]334号),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责任人;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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