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五)落实项目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为投资决策机构。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不断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决策行为,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等)。
第九条 国有监管企业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编制范围包括企业自身及其下属企业。市国资委应于受理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国有监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状况、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进展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并于下年度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企业报送政府投资管理和统计部门的投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对投资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