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锡国资委〔2007〕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