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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台州市第十一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三)实行限额推荐:

  1、市级学会推荐优秀论文篇数(包括一、二、三等奖)不能超过符合条件申报参评论文总数的30%,每个学会推荐一等奖优秀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篇;

  2、每个县(市、区)科协推荐的论文数限10篇以内。

  (四)上报材料包括:

  1、申报论文总目录1份(市级学会)、推荐评审论文目录1份;

  2、推荐一等奖,须报《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表》、论文全文、2名同行专家(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意见书各一式3份;推荐二、三等奖,须报《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表》、论文全文各2份;

  3、凡呈报的论文,须有出版刊物名称、日期和作者署名等标记。

  上报推荐论文须缴纳评审费(在材料上报时,连同参评论文作者报名费一并缴纳)。

  第十七条 评审

  (一)市级学会评委会(评审组)和县(市、区)科协负责对申报论文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评奖等级,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后呈报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论文进行评审。具体程序由本奖评审领导小组制定。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获得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者由市政府颁发《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证书》。

  第十九条 获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二等奖的,由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颁发奖金。获三等奖的由市级各学会和县(市、区)科协酌定。

  第二十条 获得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论文,可作为作者晋升技术职称、评选拔尖人才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取消本次参评资格,或取消本次和下一次参评资格等。已发证书和奖金的予以收交。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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