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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台州市第十一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第四章 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可评为一等奖:

  (一)在某个学科(专业)理论领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进展或有所突破,在推动学科(专业)发展上有较大作用;

  (二)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

  (三)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全省经济建设有较大价值,对台州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二等奖:

  (一)在某学科(专业)理论领域的研究中取得较大进展或在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

  (二)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台州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三等奖:

  (一)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

  (二)对台州市经济发展有实用价值的论文或综述论文。

第五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参加本奖评审的学会应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及时上报评委会名单。

  第十五条 申报

  (一)参评论文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由第一作者提出。署名及顺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但最多不得超过3名(超过的按前3名报)。以协作组、课题组署名发表的论文,限报主要完成人员3人。

  (二)参评论文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表》。

  (三)凡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申报参评,必须附上论文题目及摘要的中文翻译材料。

  (四)参评论文作者须缴纳报名费。

  第十六条 推荐

  (一)经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初审推荐的优秀论文,限在评审当年7月底前报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一作者系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论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选(35周岁指论文发表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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