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可评为一等奖:
(一)在某个学科(专业)理论领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进展或有所突破,在推动学科(专业)发展上有较大作用;
(二)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
(三)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全省经济建设有较大价值,对台州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二等奖:
(一)在某学科(专业)理论领域的研究中取得较大进展或在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
(二)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台州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三等奖:
(一)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
(二)对台州市经济发展有实用价值的论文或综述论文。
第五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参加本奖评审的学会应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及时上报评委会名单。
第十五条 申报
(一)参评论文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由第一作者提出。署名及顺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但最多不得超过3名(超过的按前3名报)。以协作组、课题组署名发表的论文,限报主要完成人员3人。
(二)参评论文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表》。
(三)凡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申报参评,必须附上论文题目及摘要的中文翻译材料。
(四)参评论文作者须缴纳报名费。
第十六条 推荐
(一)经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初审推荐的优秀论文,限在评审当年7月底前报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一作者系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论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选(35周岁指论文发表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