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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台州市第十一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本奖受理经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认可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所推荐的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市级学会会员、市属单位人员的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可向归口的市级学会申报,其它人员可向县(市、区)科协申报,不受理个人的直接申报。

  第三条 本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由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人事局、科技局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是本奖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奖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 台州市自然科学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学术评审组织。其成员是由市内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具体名单由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设立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负责申报论文评定。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参加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练、逻辑严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地)级及其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定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形式)中的论文;

  2、论文的第一作者须为台州市级学会会员,县(市、区)科协推荐的论文的第一作者须为台州市域内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一篇论文只能向一个学会申请参加评审。如同一篇论文多处申报参评,一经发现,取消该论文参评资格。

  第八条 同一作者所撰写的一组系列论文,可组合申报参评,但只能评定一个奖次。

  第九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论文,不再参加评审。

  第十条 学术专著、科普作品,不属本奖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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