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建立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体制。开展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的渡运船舶。加强船员适任培训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渡工考核。积极开展撤渡建桥,改善群众出行条件。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深化六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实效。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及时协调处理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源头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严重的单位开展清理整顿。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路面交通秩序整顿,严格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强化对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和司乘人员的监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快实施道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完善、改造道路安全设施,强化道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要摸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底数,掌握其车辆和人员情况,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和上岗人员的资格审查。要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四)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摸清本地渔船基本情况,掌握重点船舶通讯、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海洋捕捞从业人员构成及操作技能、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海上编组生产和海上自救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等。指导、督促有关乡镇、渔业公司(村)以及渔民开展自查自纠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加大对渔民的管理力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五)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舶修造行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对船舶修造行业生产秩序的整治以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牵头把关船舶修造企业及项目的准入条件。指导、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用电、用气管理,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