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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各基层组织、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积极发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原因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车站、社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堤、渠坝、水库、防护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渠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渠坝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乡镇在编制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时,要合理避让气象灾害隐患区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设计、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尤其要加强山区中小学等公共场所的防雷工程建设和防雷检测。针对暴雨、大风、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情况,要科学制订防汛、防风、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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