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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亡故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按以下程序注销: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3、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

  1、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其中,对只生育一个女儿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840元。

  2、奖励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椒江区、路桥区财政承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给予30%的补助,对黄岩区财政承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给予5%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拨付一定的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3、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在每年8月发放一次。县(市、区)财政局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三、工作步骤

  (一)2006年奖励扶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2月)为前期准备阶段。各县(市、区)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经市审核后报省批准;举办奖励扶助制度培训班,掌握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摸清奖扶对象底数,搞好经费的测算和预算工作;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3月-4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开展以“年轻少生作贡献,年老政府帮养老”为主题的“奖励扶助宣传月”活动,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等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市迅速掀起宣传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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