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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台政发〔2006〕7号)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精神,加快人口计生工作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 转变。通过奖励扶助,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夫妇的晚年生活,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民树立"年轻少生作贡献,年老政府帮养老"的意识,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促进我市低生育水平稳定,为全市"两个社会"建设又快又好地走在前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浙政发〔2006〕5号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确认和注销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和注销,市人口计生委检查、监督,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按以下程序确认: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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