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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台政发〔2006〕12号)


  清明期间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明火上坟祭祖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4月1日至4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上坟祭祖和送葬时,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一切明火;

  (二)禁止在林区和林缘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三)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

  (四)禁止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和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明森林防火责任,要组织力量深入森林防火第一线,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等新风尚。各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玩火、不野炊等野外用火。

  三、各村民委员会组织要切实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民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违法用火。

  四、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和森林公园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安全。

  五、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林区野外违法用火未造成损失的,依法处以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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